可以申请离婚的情况,即离婚理由
在香港,可以向离婚法庭申请离婚的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(irretrievable breakdown),而离婚申请人必须证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情况,才可得到法庭离婚令:
- 夫妇双方连续分居超过一年,而对方愿意离婚
- 夫妇双方连续分居超过两年
- 配偶通奸(adultery),即与第三者异性发生性关系,而离婚申请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生活(即同居)
- 配偶行为表现(如肆赌、不顾家、暴戾),令配偶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继续与对方共同生活(即同居)
- 配偶连续遗弃家庭最少一年
叶谢邓设有丰富经验的离婚团队,团队律师每月接办200宗新离婚案,数量惊人,天天入纸法。我们高度重视离婚法律服务,自建网上平台e-Dove.com报告最新进度,有交带、冇甩漏,为你提供贴身服务。不论是赡养费、子女抚养权或财产分配,请尽快联络本行,WhatsApp或电话65366666( 廖颖心律师)安排咨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