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法庭如何决定子女抚养权(child custody)
离婚法庭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时,是以「孩子的福祉及利益(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)作为依归,孩子不是父母的「财产」。所谓「孩子的福利」,因素包括:
- 孩子的年龄和需要
- 过去的抚养安排
- 孩子的意愿
- 孩子父母抚养及照顾孩子的能力
- 孩子父母的经济能力
- 孩子父母的行径
夫妇离婚过程时,双方要就有关子女管养安排、探视安排、经济安排达成共识,否则便要交由法庭判决处理。就管养权一事,在夫妇关系,维持正常视,夫妇之间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,但到了离婚,法院须以管养令在父母之间重新编配父母权利,这里包括子女的抚养权、探视权和子女的赡养费。
在考虑不同的离婚个案时,法院可以选择发出独有管养令、共同管养令、或分权令。现时来说,家事法庭已经引入「父母责任模式」;提倡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继续积极参与子女的教养,即使孩子是交其中一方居住及由他管养,但对于,孩子的教育、居住和医疗等等,都由双方其同参与,维持父母对孩子的原有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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