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程序
办理离婚须按法律所订的申请程序进行,有一些通常的步骤过程。但倘若父妻育有子女,双方便必须为子女作出的安排,兼且在离婚程序中处置。
- 作为离婚申请人的配偶一方向家事法庭登记处提交离婚呈请书,或配偶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申请。
- 凡有离婚呈请书提交,呈请书须送达作为答辩人的一方,而答辩人可对呈请书作答。
- 若有紧急申请提出,要求作出例如临时探视令、管养令或赡养令等的临时命令。
- 誓章可在此阶段提交。
- 离婚事宜会列入法院暂准判令案表内。
- 通常离婚判令是不会遭受反对的,但双方就有可能会出现关于财产、赡养、管养或探视的争议。如果离婚是不予抗辩的,呈请人会被传召到庭核实呈请书和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的内容,这会在法庭公开进行,而答辩人可选择是否出庭。如果答辩人出庭,法官会确定答辩人是否拟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辩。
- 如果双方已就子女管养、探视及其他事宜达成协议,法官可批准有关协议,并作出最后命令。
- 要求作出绝对离婚令(order absolute)的申请,可在暂准判令批出后六星期提出,而绝对判令则大约在此之后两个月发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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