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法庭如何決定子女撫養權 (child custody)

離婚法庭如何決定子女撫養權 (child custody)

離婚法庭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時,是以「孩子的福祉及利益(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)作為依歸,孩子不是父母的「財產」。所謂「孩子的福利」,因素包括:
  • 孩子的年齡和需要
  • 過去的撫養安排
  • 孩子的意願
  • 孩子父母撫養及照顧孩子的能力
  • 孩子父母的經濟能力
  • 孩子父母的行徑
妻子切勿認為自己經濟能力比丈夫弱,便打定輸數。離婚法庭考慮因素眾多,兼且比較男女雙方的優劣,例如丈夫不了解孩子,與他們少有溝通,歸丈夫會帶給孩子成長負面影響。

夫婦離婚過程時,雙方要就有關子女管養安排、探視安排、經濟安排達成共識,否則便要交由法庭判決處理。就管養權一事,在夫婦關係,維持正常視,夫婦之間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,但到了離婚,法院須以管養令在父母之間重新編配父母權利,這裏包括子女的撫養權、探視權和子女的贍養費。

在考慮不同的離婚個案時,法院可以選擇發出獨有管養令、共同管養令、或分權令。現時來說,家事法庭已經引入「父母責任模式」;提倡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仍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教養,即使孩子是交其中一方居住及由他管養,但對於,孩子的教育、居住和醫療等等,都由雙方其同參與,維持父母對孩子的原有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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