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 v M [2013] 4 HKLRD 50案:贍養費案件中考慮雙方財務狀況、生活方式及未來需求的平衡原則

案件背景:

本案涉及一對夫婦的離婚贍養費爭議,婚姻維持了20年,雙方無子女。離婚後,妻子(上訴人)申請贍養費,以維持其現有生活標準。

雙方財務狀況:

丈夫(被上訴人):一位企業高管,年收入約港幣500萬元,名下擁有價值港幣2000萬元的房產及約港幣1500萬元的投資。
妻子:無工作能力,婚前是藝術家,婚後放棄事業,無固定收入,僅有約港幣200萬元的存款。
生活方式與需求:

妻子婚姻期間的生活方式包括豪華旅遊、高端社交及藝術品收藏,年支出約港幣120萬元。
丈夫認為,妻子的需求過於奢侈,要求降低贍養費金額。

法院裁定:

法院考慮雙方的財務狀況及婚姻期間的生活方式,認為妻子有權在合理範圍內維持其現有生活標準。
最終裁定丈夫每月支付妻子贍養費港幣15萬元,直至妻子再婚或找到穩定收入來源。

重要性:

本案確立了在贍養費案件中考慮雙方財務狀況、生活方式及未來需求的平衡原則,對高資產離婚案件具有指導意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