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偶失蹤需向法院申請替代送達方式(substituted service)

一方下落不明,俗稱所謂配偶失蹤,另一方可否申請離婚?

如果不知道對方的地址,離婚呈請書無法送達對方,俗稱所謂配偶失蹤,需要向法院申請替代送達方式(substituted service),則費用或會增加。

若一方下落不明,另一方可以申請離婚,法庭會要求証明申請人已盡了力去尋找對方或刊登報紙通告。

法律規定,凡因任何理由以郵寄或親身收取(by post or by personal service)方式,不能把離婚申請書送達答辯人,即是不切實可行 (impracticable),例如被告無法找到,俗稱所謂配偶失蹤,法院可下令以該文件的替代送達服務(substituted service) ,即法院可指示某種其他方式,將離婚申請書提交給答辯人。這不僅適用於離婚申請書,也適用於法院要求的所有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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