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P v TP [2014] HKFC 89 案:離婚後的子女監護權安排:強調了以子女福祉為核心的監護權裁定原則,並確立了在共同監護安排下如何平衡雙方權利和責任的實務標準。

案件背景:

本案集中於離婚後的子女監護權安排,夫妻有一名9歲女兒,母親(上訴人)希望獲得單獨監護權,父親(被上訴人)則要求共同監護。雙方爭議的核心在於女兒的最佳福祉和父母的照顧能力。

雙方情況:

母親: 獨立專業人士,年收入約港幣100萬元,擁有一處價值港幣800萬元的物業,主要負責女兒的日常照顧。
父親: 中型企業主,年收入約港幣300萬元,擁有兩處物業,總值約港幣1500萬元,與新家庭共同生活。

子女的福祉與爭議:

母親主張,女兒與自己情感聯繫更深,且父親的工作繁忙,無法提供足夠的日常照顧。
父親強調,自己能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經濟支持,並認為共同監護能讓女兒享有更全面的成長環境。

法院裁定:

法院認為,子女的福祉和穩定性是決定監護權的首要考量。
雙方共同監護,主要居住權判給母親,並安排父親每週兩次探視,確保女兒與父親的聯繫。父親需負擔每月港幣3萬元的撫養費,用於教育和生活開支。

重要性:

本案再次強調了以子女福祉為核心的監護權裁定原則,並確立了在共同監護安排下如何平衡雙方權利和責任的實務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