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的婚姻住房是以我丈夫的單一名義持有,估值為10,000,000港元,未償還的按揭為3,000,000港元。我們沒有子女。我能夠獲得該房產的份額嗎?

是的,即使該婚姻住房僅在您丈夫的名下,您仍有可能獲得其份額。根據香港法律,法院在離婚時具有廣泛的裁量權,可重新分配婚姻財產,以在雙方之間實現公平。


法律框架

  • 《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》(第192章)
  • 賦予法院權力,可對婚姻財產作出分配令,無論資產以誰的名義持有。

主要考慮因素

對婚姻的貢獻

  • 財務貢獻:您對房產的購置、維護或改善所做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財務貢獻。
  • 非財務貢獻:家務管理、照顧家庭等非財務貢獻也受到承認。

雙方的需求

  • 法院會考慮雙方的財務需求、義務和責任,以及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承擔的責任。
  • 生活水平 : 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方式可能影響財產分配,以使雙方在離婚後能維持類似的生活水平。
  • 婚姻持續時間 : 較長的婚姻通常會導致資產更為平均的分配。
  • 年齡和健康狀況 : 雙方的年齡以及身心狀況都會被考慮。

相關案例法

1. LKW訴DD (2010) 13 HKCFAR 537

摘要:確立了香港離婚程序中婚姻財產分配的“平等分享原則”。

相關性:表明婚姻財產應該平均分配,除非有充分理由偏離平等。


2. M訴M [2012] 5 HKC 37

摘要:承認家務管理等非財務貢獻與財務貢獻同等重要。

相關性:支持對以對方名義持有的資產提出份額主張的非財務貢獻配偶。


3. 黃順嫻訴劉家文 [2009] HKFLR 244

摘要:法院考慮了妻子對僅以丈夫名義持有的房產所做的間接貢獻。

相關性:顯示法院可以將房產的一部分授予非持有產權的配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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