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的,即使該婚姻住房僅在您丈夫的名下,您仍有可能獲得其份額。根據香港法律,法院在離婚時具有廣泛的裁量權,可重新分配婚姻財產,以在雙方之間實現公平。
法律框架
- 《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》(第192章)
- 賦予法院權力,可對婚姻財產作出分配令,無論資產以誰的名義持有。
主要考慮因素
對婚姻的貢獻
- 財務貢獻:您對房產的購置、維護或改善所做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財務貢獻。
- 非財務貢獻:家務管理、照顧家庭等非財務貢獻也受到承認。
雙方的需求
- 法院會考慮雙方的財務需求、義務和責任,以及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承擔的責任。
- 生活水平 : 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方式可能影響財產分配,以使雙方在離婚後能維持類似的生活水平。
- 婚姻持續時間 : 較長的婚姻通常會導致資產更為平均的分配。
- 年齡和健康狀況 : 雙方的年齡以及身心狀況都會被考慮。
相關案例法
1. LKW訴DD (2010) 13 HKCFAR 537
摘要:確立了香港離婚程序中婚姻財產分配的“平等分享原則”。
相關性:表明婚姻財產應該平均分配,除非有充分理由偏離平等。
2. M訴M [2012] 5 HKC 37
摘要:承認家務管理等非財務貢獻與財務貢獻同等重要。
相關性:支持對以對方名義持有的資產提出份額主張的非財務貢獻配偶。
3. 黃順嫻訴劉家文 [2009] HKFLR 244
摘要:法院考慮了妻子對僅以丈夫名義持有的房產所做的間接貢獻。
相關性:顯示法院可以將房產的一部分授予非持有產權的配偶。